关于TCT>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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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瓷砖粘贴技术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瓷砖粘贴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echnical Committee for Tiling.简写为:TCT。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组织瓷砖粘贴系统中各单位及个人参加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从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领导并团结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针政策,努力促进瓷砖粘贴行业的顺利发展,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甲 1 号燕京药业科研楼 407。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瓷砖粘贴技术的理论研究以及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商讨解决瓷砖应用技术中出现的问题; 二、进行行业统计,为行业管理部分及企业管理发展提供依据,促进企业的友好竞争与共同发展; 三、随着国家有关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及建议; 四、编辑整理瓷砖粘贴应用技术领域的工艺手册和资料; 五、开展本行业的应用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 六、增进与国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开展有利于瓷砖安全粘贴技术推广的其他活动; 七、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和要求,组织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实行会员制,凡陶瓷砖粘贴系统中的材料生产、销售、施工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条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申请手续;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服从管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 经副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或副会长邮件审核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工具及其他所有协会相关材料;会员单位逾期半年未缴纳会费者,经副会长单位会议表决通过,协会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副会长单位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 听取和审议执行会长及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执行会长及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副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执行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推动行业发展的责任心;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优秀的业务能力及较大影响; 三、指定本单位副会长单位代表人,积极参加副会长单位会议;指定代表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及时全额缴纳副会长单位会费,积极执行副会长会议决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单位在副会长单位中选举产生,情况特殊的,可另行考虑,任期 2 年。 第二十二条 入会 1 年及以上,积极参加各项会议、活动,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及影响的会员通过会员推荐或自荐形式提出申请,可晋升为理事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参与审核秘书处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 委托协会秘书处做好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工作; 四、对本会工作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行使监督和建议权;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本单位担任执行会长期间行使会长职权; 二、 参与审批新成员入会申请; 三、 参与审核秘书处工作计划; 四、 协助执行会长检查秘书处工作及财务工作情况; 五、对本会工作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行使监督和建议权;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 指导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财务工作; 四、在任期内对本会工作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并行使监督和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由副会长会议选举产生,任期 4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与活动; 三、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 20000 元/年;理事单位 10000 元/年;会员单位 5000 元/年,个人会员 200 元/年,本会另聘荣誉会员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按每个收费单位会员1000 元/年的标准上缴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外包制度,财务公司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副会长单位组织的专业审计部门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副会长会议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条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后,经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注销,由副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 2021 年 7 月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生效。 2021 年 7月 29 日修订 |
